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提高,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瓶颈之一。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改进和加强送达工作,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全面推进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统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规范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提升民事送达的质量和效率,将司法为民切实落到实处。 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础。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内容。 二、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三、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告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四、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对其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确认。当事人确认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已知晓人民法院告知的事项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后果,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同意人民法院通过其确认的地址送达诉讼文书等,并由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五、人民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时要求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六、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七、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八、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

|2020-12-11T18:32:31+08:002月 18th, 2020|法律法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3]5号

银监发[2013]5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活动,降低信息科技外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适用本指引。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外包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原本由自身负责处理的信息科技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处理的行为,包含项目外包、人力资源外包等形式。原则上包括以下类型: (一)      研发咨询类外包:科技管理及科技治理等咨询设计外包,规划、需求、系统开发、测试外包; (二)      系统运行维护类外包:包括数据中心(灾备中心)、机房配套设施、网络、系统的运维外包,自助设备、POS机等远程终端及办公设备的运维外包; (三)      业务外包中的信息科技活动:市场拓展、业务操作、企业管理、资产处置等外包中的系统开发、运行维护和数据处理活动。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关联外包是指服务提供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母公司或其所属集团子公司、关联公司或附属机构提供信息科技外包。 第五条     信息科技外包可能产生如下风险,并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战略、声誉、合规风险: (一)      科技能力丧失:银行业金融机构过度依赖外部资源导致失去科技控制及创新能力,影响业务创新与发展; (二)      业务中断:支持业务运营的外包服务无法持续提供导致业务中断; (三)      信息泄露:包含客户信息在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公开数据被服务提供商非法获得或泄露; (四)      服务水平下降:由于外包服务质量问题或内外部协作效率低下,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服务水平下降。 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机构集中度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息科技外包服务集中交由少量服务提供商承接而产生的风险,该风险可能造成集中性的服务中断、质量下降、安全事件等。 第七条     本指引所称同业托管机构是指作为外包服务提供商为其他同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信息科技外包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本机构信息科技战略目标相适应的外包管理体系,控制或降低由于外包而引发的风险。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科技外包管理组织架构,制定外包管理战略,定期进行外包风险评估,通过服务提供商准入、评价、退出等手段建立及维护符合自身战略目标的供应商关系管理策略。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实施信息科技外包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

|2020-12-11T17:26:33+08:008月 6th, 2019|法律法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办发[2014]18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 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  非驻场集中式外包风险管理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银监发〔2013〕5号,以下简称《指引》),为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关键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防范银行业信息科技外包集中度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全局性风险的底线,现就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行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是指外包服务商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现场服务,或外包的关键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产权场所,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租用设施或购买服务资源的方式获得,主要由外包服务商运维,并且外包服务商同时为3家(含)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外包方式。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商分为银行类机构和社会类机构两类,银行类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由银监会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属于社会类机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商开展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除《指引》要求的尽职调查内容以外,对社会类机构和提供外包服务未满3年的银行类机构应当重点调查如下内容: (一)外包服务商对本机构与其他机构的设施、系统和数据是否有明确、清晰的边界; (二)外包服务商是否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保障本机构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三)外包服务商对涉及本机构的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软硬件基础设施是否具有最高访问权限; (四)外包服务商是否拥有或可能拥有业务系统的最高管理权限,外包服务商是否拥有或可能拥有业务系统的访问权限,是否能够浏览、获取客户敏感信息; (五)外包服务商是否有完善的灾难恢复设施和应急管理体系,对关键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运行是否有业务连续性安排; (六)外包服务商是否知晓并遵从了银行业相关监管法规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或者采信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同一外包服务商6个月内的尽职调查结果。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活动,应当经过审慎、充分的风险评估,形成书面风险评估报告,并报送董(理)事会和高管层。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指引》有关非驻场外包、重点外包服务机构风险管理要求,审慎决策并选择外包服务商,非驻场集中式外包决策应当经过董(理)事会、高管层书面批准。在同等条件下,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应当优先选择银行类机构或主动申请接受监管评估和监督检查的社会类机构。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指引》要求,在外包合同签订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活动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尽职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相关外包活动的信息科技风险开展审慎评估,视评估情况采取监管措施。 六、非驻场集中式外包合同除应符合《指引》规定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在合同中书面明确: (一)外包服务商应当遵从银行业相关监管法规; (二)外包服务商应当承诺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

|2020-12-11T17:23:08+08:008月 6th, 2019|法律法规|

2019法院史上最严强制执行措施来了,5月1日施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66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践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5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9年4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66会议通过) 为加强民事执行的强制性、规范性,依法惩戒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执行机构收到执行案件后,应当立即启动执行程序,并在10日内完成以下事项: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财产网上查控以及被执行人户籍、婚姻、持有的证照、出入境记录等信息的调查。 二、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要求立即履行债务或者报告财产。拒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的,在《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发出后一个月内采取下列措施: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限制出入境,或者责令交出出入境证照、宣布证照作废等; 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三、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不实,应当在查明之日起10日内,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 四、被执行人应当遵守《限制消费令》的规定。 [......]

|2020-12-11T18:13:12+08:004月 29th, 2019|法律法规|

新版征信报告即将上线:与旧版相比,有哪些变化?(二)

1、前言 2018年底,央行的征信中心上线(试运行)了新版本征信报告,并将于5月份左右正式切换,有些银行机构已经在使用了。本人在拿到新版征信样本时打开看第一眼的感觉就是信息多了很多,也复杂了许多,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写出自己对新版征信的解读并和各位大佬讨论下每个模块在实践中的用处和注意点,希望能让从业者可以早点熟悉新版报告,文章较长建议仔细阅读,也建议收藏阅读。因本人也是第一次看,解读中也是根据自己的理解写的,有错误之处还望指点。 2、正文   报告首页: ①报告编号和报告时间与旧版报告一样,只是少了一个查询请求时间。 ②其他证件信息: 这一块是新增信息,可能以后用这些证件也可以查得到征信,不仅仅只是身份证(只是猜测,但银行机构估计还是会偏向身份证查询)。 ③防欺诈警示:具体内容尚不明确,跟目前个人被冒用申请信用卡、办理贷款现象较频发有关。 ④异议信息提示:这是提示我们,信息主体对自己的征信报告内容有异议,且正在处理异议,比如信息不对,或者逾期错误之类,下面会显示详情。 个人基本信息模块: ①身份信息:身份信息基本与旧版区别不是很大,新增了邮箱和多个手机号码(这个应该是之前用过的手机号码都会出现)。 a、手机号码: 这个好处是,客户手机号码不是唯一了,比如现在客户有一个号码有风险信息,换另一个号码,我们又不知道他还有没有其他号码了,信息的封闭性相对减小了,当然可能也存在这个号码不用了,或者新办的号码未及时更新。 b、信息更新日期: 这个更新信息可以作为参考,他换手机号的频率是否频繁,当然这个时间不是他更换手机号码的时间,前后可能相差一段时间,信息更新会有延迟性。 ②下面几项与旧版没有什么区别,不再赘述。 信息概要模块: 信息概要:信息概要与老版征信相比,增加了很多信息 ①个人信用报告”数字解读”: 468:这个分值简单的说就是和大家的芝麻信用分一样,大家就懂了,央行根据历史沉淀数据多个维度给信息主体打出的一个信用分,参考:https://bbs.creditcard.com.cn/thread-1223408-1-1.html。 [......]

|2020-12-11T18:22:52+08:002月 26th, 2019|法律法规|

新版征信报告即将上线:与旧版相比,有哪些变化?(一)

新年到了,新版人行征信报告的脚步近了。 据了解,新版征信已于2018年底进入试运行阶段,2019年5月份将正式切换。 在已经过去的2018年,苏宁金融给大家来具体分析一下新版征信报告与旧版相比,有了哪些变化?   01没事就爱换手机号的人,要注意了 旧版:只收录最近一次业务系统上报的手机号 新版:收录最近5次业务系统上报的手机号和信息更新日期 只要你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信用卡,该机构就会上报到人行,你申请时使用的手机号都会被记录在报告里。 我们普通人认为使用同一个手机号越久的人越靠谱,银行也一样,更愿意把钱借给靠谱的人,所以那些半年换了N个手机号的人士要注意了,不要以为报告上没有逾期记录,银行就会认为你是个信用好的人,手机号稳定性也是个重要的衡量依据呢!   02新增月还款金额,爱高消费的你要注意了 旧版:还款状态 新版:还款状态+逾期状态+还款金额 过去,借贷机构只能看到你有一张有不连续的轻微逾期的信用卡,但并不知道你每个月需要还多少钱,现在不一样了,常年使用信用卡高额消费(养卡或套现)的人再也隐瞒不下去了,新版报告上的每月还款金额将暴露你的高额消费习惯,而这种习惯在贷款审批的时候是减分项哦。 所以,信用卡且用且珍惜,不要滥用,否则,一起烂掉的还有自己的信用。   03销了户,逾期记录依然在 旧版:已销户的贷记卡不会显示逐月还款记录 新版:已销户的贷记卡还会显示最近5年内的逐月还款记录 旧版征信报告的年代,如果有了严重逾期行为或许可以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只要能够凑到钱将账户欠款还清再将账户注销掉,就可以得到一份“干净”的征信报告,但新版出来后很可能5年内都找不到东墙了。所以,大家要像爱惜生命一样爱惜自己的信用,不要产生严重逾期行为,因为信用对你来说,也许只有一次机会。 [......]

|2020-12-11T18:24:44+08:002月 22nd, 2019|法律法规|

小心!信用卡欠款难逃行政处罚

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并自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于该修改决定进一步提高了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立案标准——纯本金大于5万,因此那些小额欠款的老赖们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似有劫后余生之感。   本次修订给小额恶透留下了法律漏洞吗? 非也。 两高发文的最初目的是为了与时俱进,进一步规范信用卡恶透刑事案件的办理,修订定罪金额,使得罪责得以相适应,是司法先进性的体现。试想10年前的1万元与今天的1万能同日而语吗?(提起通货膨胀小编的心就默默滴血),提高立案标准也在情理之中,想通过小额恶透来逃避处罚,是想多了。   小额恶透也难逃处罚 多家欠款,小心小额变大额。 本次修订只是将总的立案标准提高到了本金5万,未要求单张欠款大于5万,即使小额欠款仍可进行报案处理,待公安机关查明各家银行信用卡的实际恶透金额,再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因此,多家小额欠款并不是什么护身符,小心弄巧成拙变成催命符。   小额欠款,难逃行政处罚 A:我就一张信用卡欠款,又未满5万,就算赖账公安也抓不了我的,你们不用吓唬我。 B:那先生,我方会提起民事诉讼,届时将保全您的财产;如您执意不还款,执行中会处置您的资产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A:嘿嘿,我资产早做安排了,你们执行不到的,我这把年纪失信就失信吧,打官司有什么好怕的。 B:那我方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届时公安机关会对你采取警告、罚款、拘留等措施。 A:怎么回事?不是公安不能找我了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

|2020-12-11T18:34:54+08:002月 14th, 2019|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二十五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张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二十五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

|2020-12-11T18:35:34+08:0012月 6th, 2018|法律法规|

纳入征信系统!互金整治新政重拳出击网贷逃废债!

2018年8月8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互金整治办)发布《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下称《通知》),严厉打击借款人的恶意逃废债行为。   《通知》指出,为严厉打击借款人的恶意逃废债行为,要求各地根据前期掌握的信息,上报借本次风险事件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名单。下一步,全国整治办将协调征信管理部门将上述逃废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和“信用中国”数据库,对相关逃废债行为人形成制约。此次针对的对象除了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以外,还包括出险平台中失联跑路的高管。   各地积极回应,目前上百万条涉嫌恶意逃废债的信息已经上报,有关部门正在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逃废债成风气 所谓恶意逃废债,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不是所有的欠债不还都是逃废债,它强调债务人的主观故意,即有还款能力,但不履行还款的责任。   近期P2P风险爆发,部分借款人就借机恶意逃废债,逾期不还款,等待P2P平台资金链断裂倒闭,从而逃脱还款义务。此外,由于之前P2P借款人未纳入国家征信系统,加上恶意催收被严厉打击,“老赖”与平台之间地位不平等。平台的正常催收工作不好做,甚至出现“平台电催只要打电话,借款人就报案举报”、“投资合同没到期,债转不出去,投资人就报警平台非法集资”等情况。很多平台借款被恶意拖欠,加剧了P2P平台的风险暴露。   恶意逃废债一旦形成风气,平台借款收不回,投资者信心受打击,就会导致网贷平台资金危机,危及到正规平台的生存和发展,影响到整个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此前,互金整治办对稳步推进互联网金融特别是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了九项明确要求,其中之一就是严厉打击借款人恶意逃废债行为。  百行征信成立《通知》里所指的征信系统有两种:其一是政府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其二是拥有个人征信牌照的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即百行征信有限公司(下称“百行征信”)。 2018年2月22日,百行征信一举拿下央行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这是央行向社会机构颁发的首张个人征信牌照。百行征信注册资本人民币十亿元,主要股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持股36%,芝麻信用、腾讯征信、考拉征信、深圳前海征信等8家个人征信试点单位分别持有8%的股份。 百行征信在弥补个人征信短板、活跃征信市场、破解网络小贷“多头借贷”等方面被寄予厚,是我国征信市场发展的一个里程碑。目前百行征信在有序地跟P2P机构接洽,逐步地会将P2P信息纳入到百行征信系统里。 纳入征信后果 《通知》的主要目的并非为了惩戒而惩戒,而为了督促借款人履行欠债还钱的义务,保护投资人的合法利益,构建良好的行业信用体系。 征信对“老赖”能形成一定的威慑力。P2P平台恶意拖欠债务人员的填报表格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借款平台名称、累计借款总额、剩余欠款金额、拖欠开始日期、是否失联、催收情况等。 目前监管部门已协调央行征信中心和百行征信,做好相应的技术和业务准备。等失信人名单正式确认,会将其纳入征信系统,限制其以后的融资渠道,包括房贷、车贷、个人消费贷款等。 失信惩戒制度的建设也已经在路上。互金整治办、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表示,对于借本次风险事件进行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要建立失信惩戒制度等措施。 无论P2P平台是否正常运营或是暂停营业、清盘退出、经侦立案,只要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不通过债务履行等方式消灭,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如果P2P平台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一直不还款的话,还可能进入司法程序,甚至变成失信被执行人。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乘坐飞机、出国出境、旅游度假、高消费场所消费等都会受到限制。  附《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全文

|2020-12-11T18:36:14+08:009月 12th, 2018|法律法规|

贷款逾期被列入《刑法》,逾期多久会被起诉?

一、 贷款逾期的分类 1、短期逾期 一般来说,对于短期内的贷款逾期行为,贷款机构会视为非恶意逾期,只要贷款人马上将欠款全部偿还即可,不会再追究贷款人的责任,也不会上征信。 不同的贷款机构贷款逾期分类,对于这个时间把握都是不一样的。 举个栗子: 对银行来说,一般在贷款逾期三天内偿还欠款会视为贷款人非恶意逾期; 而对于网贷来说,每一家的时间不一样,所以需要在申请贷款的时候同时注意还款事项,最好自己做个还款提醒。 2、长期逾期 而对于长期逾期的行为,贷款机构就会将贷款逾期分类为恶意逾期,贷款被列为“坏账”。 这个时候贷款机构会采取各种方式催缴欠款,如上门催收和到公司催收,甚至会将欠款人告上法庭。 一般超过90天就会视为恶意逾期,超过120天就会采取法律手段。 所以说贷款逾期多久会被起诉,一般超过120天就很危险了(划重点!!)。 二、贷款逾期多久会被起诉 按照上面所说的分类,贷款逾期一般超过90天就可能会被起诉。 对于银行贷款,逾期90天银行就可以起诉,欠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合同纠纷,不论数额大小,银行都可以到法院起诉追收。 如经法院判决仍拒不履行,银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小额贷款,贷款逾期一般超过半年就可能会面临诉讼,并且小贷机构更希望催回欠款,所以催收手段更加恐怖(划重点!!)。 三、真的贷款逾期了,怎么办 首先还清欠款,并保持良好的信用习惯:如果被上了征信,还需偿还罚息,并且信用卡用户不要立即销卡,继续保持良好的消费习惯,5年后不良记录会自动消除,而且除房贷以外,大部分贷款只参考两年内的信用记录。 如果贷款逾期非自身原因造成的,贷款人主动与贷款机构联系,说明自己的实际情况,开具“非恶意逾期证明”,避免信用造成损失 [......]

|2020-12-14T09:16:37+08:009月 11th, 2018|法律法规|

法制日报:违规贷款不等于有借无还

今年上半年,广西南宁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广西某金融投资公司诉高校学生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四百多名大学生成被告。值得注意的是,该系列“校园贷”案件陆续开庭后,没有一名大学生应诉。这些被告大学生普遍认为,“校园贷”等于非法放贷,国家打击“高利贷”,他们借的钱不用还。法官表示,如果判决这些大学生败诉后,他们仍不还钱,等他们上了老赖“黑名单”后,不仅要还钱,而且会给个人信用留下污点(7月4日《南国早报》)。 应该说,在近年来有关部门持续打击、普遍宣传下,很多人都知道一些所谓的“校园贷”“网络贷”“套路贷”等存在高额利息、暴力催收等灰色空间。但借钱可以不用偿还的说法还是第一次听说,特别是从这些大学生口中说出时,更是让人吃惊。这种错误的、离谱的思想理当摒弃,否则,一些人就可能从借钱人、高利贷的受害人变为欠钱不还的赖账人。 近年来在针对大学生的“校园贷”屡屡违规的背景下,2017年,教育部、银监会等部门发布通知,明确取缔校园贷款业务,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鼓励正规的商业银行开办针对大学生的小额信用贷款。涉事的“校园贷”可能正好撞了枪口,属于被取缔、打击的高利贷。 然而必须明确一个常识,即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并不意味着可以借钱不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只要借贷年利率未超过24%,借款人都应当支付本金和利息。如果年利率超过36%的,即便借款人已经支付利息,也有权要求返还超出的部分或者折抵本金或利息。由此可见,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才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借款人无需对此承担支付责任。此外,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高利贷、“校园贷”,也只是打击高额利率、利滚利、“套路贷”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而并不完全否定借贷行为本身。 要知道,哪里都不会有借钱可以不还的好事。而作为本应最讲规则、最讲诚信、最有法律意识的大学生,竟然存在如此错误的、离谱的思想认识,既可笑、又可怕。可以说,接受过高等教育且已成年的大学生,根本不应该存在这种脱离常识的思想认识,以“校园贷”违规就可以借钱不还且拒不应诉的做法,不仅很自私,而且是典型的耍赖行为。 对此,教育部门理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引导学生主动承担应有的责任。从长远看,教育部门既要注重对学生进行知识的传输,更要注重教育学生如何做人,为国家和社会培养讲规则、讲诚信、有担当的合格公民,而非精于投机的利己者。

|2020-12-14T09:17:09+08:007月 6th, 2018|法律法规|

征信查询记录里的“贷后管理” 影响个人信用吗?

人民银行规定,商业银行要查客户的征信记录,在征信系统执行查询操作时必须要输入一个查询原因。查询原因主要有本人查询、贷款审批、信用卡审批、担保资格审查、贷后管理、异议查询、特约商户实名审查等。 在征信查询记录中,信用卡审批、担保资格审查、贷款审批属于“硬查询”,按风险要素看可以属于负面类,如果这几类查询记录过多,确实会影响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信用评定及放贷,具体情况因各家机构的标准而异,这方面可以看我之前专门写文章《你知道吗?征信查询记录也可能有负面影响》。 言归正传,征信查询记录中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查询类型,即“贷后管理”。说贷后管理查询比较特殊,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是 除贷后管理外,银行以其他原因查询客户征信报告时,每次都要获得客户授权,而银行执行贷后管理查询操作时,不需要客户每次都授权,而是在客户申请贷款或信用卡时,提前授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作为客户,如果你没有在某家银行申请过贷款或办过信用卡,而该银行以“贷后管理”为理由查询你的征信记录,这是违规的,你可以到人民银行投诉相关的银行。 综上所述,征信查询记录里出现“贷后管理”,原因多样,影响不能一概而论,但总体上来说,出现贷后管理的情况,要谨慎对待,需要反思自身在贷款或信用卡还款和使用上,是否存在不正常的情况,同时,也要及时与银行沟通。 二是 征信报告里的贷后管理记录一般不会影响个人信用,但由于银行执行贷后管理查询背后的原因很多,有些是正常例行查询的,有些则是发生风险以后才查的。银行等机构在审核个人信用报告时,看到贷后管理,都会分析是否属于正常情况,如果是非正常原因导致出现贷后管理记录,则对个人信用构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征信报告会出现贷后管理查询记录呢? 一般来说,个人办理信贷业务后,贷款(信用卡)管理行会不定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审核客户信用报告表动情况,以保持或改变对客户的后续授信政策。故会出现个人信用报告因贷后管理被多次查询的记录。 可以说,查看个人征信报告是银行执行贷后管理的正常举措,在正常情况下,银行每半年或一年会查询一次客户的信用报告,是常规贷后管理需要,都是正常的,有的银行几年都不主动以贷后管理名义查客户的征信报告。如果贷后管理查询记录出现过多,比如半年内超过两次,可能出现银行关注的其他原因。 贷后管理查询很多情况下是银行的风险预警措施。最常见的情况是当客户的贷款或信用卡发生逾期,银行会特别关注该客户个人信用报告变化情况,关注客户名下是否发生其他银行大额逾期贷款或信用卡逾期,如果发生,银行可能会因此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或追加担保,或调降信用卡额度,甚至直接封卡。 银行通过自身渠道获得客户风险信息时,也会通过贷后管理名义查询客户征信,作为补充验证。例如,当银行发现客户不配合调查、现金流异常或资金链紧张、外部评价差、生产经营生活等方面出现不稳定因素、出现司法纠纷、信用卡套现、财务报表作假或异常、担保能力弱化等问题时,都可能会以贷后管理名义查询客户征信报告。 此外,当客户主动申请贷款或信用卡额度变更,比如,申请信用卡提额时,银行也会以贷后管理名义查询客户征信报告,这种情况下,出现贷后管理是正常的。在申请新的贷款或信用卡时,如果是正常原因出现贷后管理,最好主动说明情况。

|2020-12-14T09:17:56+08:006月 19th, 2018|法律法规|

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提示非法集资:收益率超8%有危险 超10%要做好准备损失全部本金

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论坛上笑称,我们感谢上海市的支持配合,上海市各种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的活动也不少,但据说主要是外地人,不是上海人,这个我没核实,相当一部分人从江苏来的,也有少量是从山东来的。 以下是文字实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作为党的领袖,对金融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全面系统深刻地阐述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问题。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这是前所未有的。在国际政治实现中也是极为罕见的。有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就有金融风险,无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都会发生不平衡、不协调,但是迄今为止,多数国家仍然通过危机来强制调整,付出沉重代价后恢复经济金融平衡。 只有在我们国家才能做到由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各级政府主动作为,集中动员全社会力量,及早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防止形成系统性金融危机。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理论和政策论述,深刻把握了新阶段金融经济运行的规律,形成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中国方略。核心要义就是从中国国情出发,以自我革命的理念和方法,主动消除金融隐患,成功跨越重大关口,确保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顺利实现。自我革命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根本途径,我国现阶段的金融问题有极大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我们面对的矛盾更为复杂,有些风险的形成有着深远的历史原因。必须以更积极的态度处置各类隐患,以小阵释放压力,避免出现严重的大阵。总体上要用事先的,而不是事后的,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整体的而不是零散的方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党中央的之规领导和指挥下,我们展开了防范化解金融防线的一系列战役,在工作实践中有以下几方面的体会,我想和大家共享。 一是底线思维防患未然。要把可能的风险和挑战想的更深入一些,从最快处作业,做最充分的准备,朝最好的方向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中国自古就有治未病的医学思想,需要树立预防为主的意识,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努力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和早期阶段。 近年来,针对房地产贷款,地方政府债务和互联网金融等系统性风险隐患较大的领域,我们设定了审慎监管指标,开展压力测试,加强清理规范,及早进入干预,有效遏制了风险的累积。 第二点是稳定大局,逐步加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治理金融内部层层嵌套、自我循环,必须充分考虑机构和市场的承受能力。我们没有全线出击,四面作战,而是合理安排过度期,有计划、分步骤渐次达成目标。同业业务整治时,我们重点整治同业投资和同业理财。到去年底今年初,表外业务治理我们刚开始启动规范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同样也没有采取一刀切和急刹车的办法。 三是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在推动去杠杆的过程中,金融管理部门坚持以结构性去杠杆为基本思路,优先推动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降低杠杆率。去年以来,人民银行发挥了很好的前头作用,协调各个机构监管部门共同行动,针对交叉金融野蛮生长,影资银行集聚成长等突出问题,我们有力遏制了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脱实向虚的势头。一年多来,银行业贷款增长了12%以上,总资产规模少扩张了20多万亿元。在发展方式转变和从保费收入下降的情况下,保险业的保障功能不断增强,今年前四个月,人生险中,从保障类产品占比上升了2.9个百分点。 四是区分对待、分类施策。各个不同领域市场风险的情况,采用差异化、个性化的办法。工作试验中,对“恶性肿瘤”毫不手软,及时实施外科手术。我们感谢上海市的支持配合,上海市各种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的活动也不少,但据说主要是外地人,不是上海人。这个我没核实,相当一部分人从江苏来的,也有少量是从山东来的。 五是抓住时机,攻坚克难。应对金融风险的挑战必然要付出代价,经历痛苦。我们必须勇于直面问题,敢于碰硬,善于碰硬,把握时机,主动出手。去年以来,我们督促银行利用多钱拨备比较充足的有利条件,真实反映信用风险。目前,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最高的时候是和不良贷款比例是120%比100%,现在总体上降到了100%。 六是标本兼治,依法规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系统性工程,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治标措施,要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把市场的歪风邪气压制下去,从根本上建立起有序的市场体系,需要注重补短板。2017年银行业重点推进70多项补短板项目,大多数是在周行长支持下我们做成的。其中完成了48项,今年又提出40项,保险业去年出台规范性文件60多项。 第七点是归根本源,服务实体。努力降低融资成本,今年和去年我们都一样,大幅度降低银行贷款的成本,我们还要继续努力。目前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是17.3%,生态获得率是95.1%,但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还需要做出新的努力。 八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总书记指出,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发展历程,解决影响和制约金融发展的难题,必须深化改革。在利率汇率市场化不断深入的条件下,我们积极推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股权管理,优化机构布局,健全市场体系,持续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有的同志对金融业对外开放心存顾虑,认为可能冲击中国的金融市场,引进外资股东可能威胁国家的金融安全,这种担忧是多余的。到目前为止,外资银行占中国银行业市场的份额只有1.3%,保险业也不过是6%左右。事实上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中国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更无法想象有很多的中国金融企业,排名进入全球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前列。 九是党的领导和群众路线,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坚持党中央的统一领导,确保金融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并服从服务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的全部活动之中,人民群众既是金融监管保护的对象,更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参与者和依靠力量。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注重发动群众,让群众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过程当中实现自我教育,提升自身免疫力。同时也成为金融治乱象的生力军。在打击非法集资过程中,努力通过多种方式让人民群众认识到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一旦发现存在高回报的理财产品,要积极提醒,积极举报,让庞氏骗局无所动行。在树立信心的同时,我们也清醒意识到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一个是自我革命本身意味着许多固有的困难、特有的困难。刮骨疗伤、壮士断腕、知易行难。 二是道德风险的根深蒂固,我们是从计划经济转过来的,相当多金融机构仍然存在着垒大户(音)的情节。各类隐形担保和刚性兑付没有真正打破。市场预算软约束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特别是市场化法治化破产机制远未形成。 三是一些地方部门,银行部门,缺乏紧迫感和危机意识,对去产能、去杠杆心存侥幸,对不良资产处置和僵尸企业处置等待观望,犹豫不决。 四是平衡各方利益,面临很多制约,难度越来越大。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政策上,需要着力解决一些领域的滞后问题,加强薄弱环节,优先考虑的应该有这么几个方面。 五是加快企业结构调整,目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正处于焦灼状态,必须求同存异,寻找最大公约数。建立健全企业银行政府各方责任共担,和损失分担机制。

|2020-12-14T09:18:24+08:006月 14th, 2018|法律法规|

带你了解央行个人信用报告

申请房贷、车贷、信用卡,银行都会查询你的个人征信报告,看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个人征信报告很重要,被称为一个人的“第二张脸  -------摘要 一、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信息 是从何时开始采集的? 2004年是一个分水岭,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贷款信息分别体现截至2004年尚未还清及2004年之后新发生的信贷信息。个人信用报告体现的是交易记录,是以某年某月某日你贷了多少钱,于某年某月某日还清这种形式体现。 2004年的时间节点的意义就是如果是在2004年之前贷款并还清的,这条信贷信息将不会体现在个人信用报告。 二、征信信息从哪里来? 征信信息主要来自两类机构: 一是提供信贷业务的放贷机构,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 二是其他机构,如个人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养老保险金、公用事业单位、法院和政府部门等机构。 三、信用信息存多久? 不良信息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保留5年,可以说影响深远。当然如果你在征信报告中发现了明明没发生但是却显示出来的错误信息,联系相关负责人进行核实后会立刻改正。 四、个人信用报告记录了啥? 个人信用报告记录了你的以下五类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你的身份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 ■信贷信息:借债还钱信息的记录——是你信用报告中最核心的信息; ■非金融负债信息:你先消费后付款形成的信息,如电信缴纳; ■公告信息:你社保公积金信息、法院信息、欠税信息、行政执法等信息; ■查询信息:过去2年内,何人何时为什么原因查询过你的报告。 五.如何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

|2020-12-14T09:20:37+08:005月 16th, 2018|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或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持牌经营

5月7日,据新浪消息,知情人士称,中国监管机构正在起草金融控股公司管理细则,将首次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必须获得央行颁发的金融控股公司牌照,持牌经营,并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 知情人士称,部分旗下拥有跨两个金融行业的机构,例如蚂蚁金服、中信集团、光大集团等金融控股公司,必须向中国央行申请金融控股公司牌照。 “为实现穿透监管,管理细则将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属子公司的层级,集团架构不能过于复杂,并对集团内部交易进行约束。”知情人士称,细则将提出有关资本充足率要求,但未提供细节。相关监管细则仍在拟定中,尚未最终确定,并需报国务院批准。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3月25日,央行行长易纲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8年会”上表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持整个金融业的稳定,是未来金融工作的重要内容。其中,易纲强调,少数野蛮生长的金融控股集团存在风险,抽逃资本、循环注资、虚假注资,以及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比较突出,带来跨机构、跨市场、跨业态的传染风险。 据柒闻网了解,目前,国内的金融控股公司已经形成中信控股公司、光大集团、平安集团、人寿集团、人保集团、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等纯粹金融控股公司;以华融、信达、东方等资产管理公司为主体的政策性金融控股公司;以国家电网、中石油、宝钢、航空工业集团、航天控股集团、五矿集团、中粮集团、四川新希望、万象集团等产业资产控股的金融集团等等类型。 当前,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由于存在复杂的持股关系,旗下各子公司业务性质不同,其所遵循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统计口径存在差异性,存在集团内部资本的重复计算问题。分析认为,资本重复计算意味着有限的资本要承担多倍于自身的风险,这是一个巨大的隐患,如果缺乏剔除资本重复计算的方法和机制,就会导致集团整体资本水平的高估,其资本杠杆效应将成倍放大,从而危及集团整体财务安全。 早在2011年,经济观察报曾报道称,央行正在酝酿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办法,将确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据悉,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办法主要包含两方面的使命。其一是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和范围,为市场主体选择综合经营模式提供途径;二是要进行监管授权,以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对于持牌经营,2017年9月,时任央行副行长易纲在“2017中国普惠金融国际论坛”上表示,凡是搞金融的都要持牌经营,纳入监管,要实现监管全覆盖。同时,他强调要警惕打着普惠金融旗号的违规欺诈行为,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区分合法金融和非法集资。 今年3月19日,现年60岁的易纲接棒周小川,出任央行行长。4月11日,在出席博鳌亚洲论坛“货币政策的正常化”分论坛上,易纲公布了11项将在今年落地的进一步金融开放措施,并明确给出落地时间表:其中6项要大部分要在6月末完成,5项则在年底前推出。 实际上,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发布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到了将健全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在金融监管方面,将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今年的重点监管就在民营金控。”有消息人士透露。毋庸置疑,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全面监管已板上钉钉,相关政策办法正处研究制定阶段,进展顺利的话今年有望落地实施。 今年2月,央行发布的《2017年第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也提出,继续推动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明确市场准入、公司治理、资本充足、关联交易等监管要求,探索完善相应的监管机制。

|2020-12-14T09:21:10+08:005月 8th, 2018|法律法规|

互金协会发布债务催收公约

互金协会发布债务催收公约 超出法律规定部分不得催收 金融界网站    03-28 15:36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要求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以利息、违约金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债务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超过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得对超出部分进行催收。 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相关当事人及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是指通过互联网借贷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后,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现债务逾期或违约时,为引导债务人履行债务清偿责任所开展的催告提醒服务。 第三条 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规范审慎、保护隐私、严格自律。从业机构开展债务催收业务时应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第四条 如因不当债务催收导致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业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以利息、违约金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债务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超出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得对超出部分进行催收。 [......]

|2020-12-14T09:23:17+08:003月 29th, 2018|法律法规|

最高院发布三执行司法解释:执行和解、执行担保和仲裁裁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和解,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第三条 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四条 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五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第七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 第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

|2020-12-14T09:25:16+08:003月 20th, 2018|法律法规|

信用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

|2020-12-14T09:32:26+08:0012月 15th, 2009|法律法规|

两高明确信用卡恶意透支判断标准

中国网12月15日讯 12月15日上午,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和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2020-12-14T09:26:22+08:0012月 15th, 2009|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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